5.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
5.1.1 等截面直线形受弯构件设计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∶
1 简支梁、连续梁和悬臂梁的计算跨度为梁的净跨加上每端支座的 1/2 支承长度。
2 受弯构件除靠近支座的端部外,不得在构件的其他位置开口。在支座处受拉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1/10与75mm 之间的较小者,开口长度不得大于跨度的 1/3;在端部受压侧的开口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 2/5,开口长度不得大于跨度的 1/3。
3 构件端部受压侧有斜切口时,斜切口的最大高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 2/3,水平长度不得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 3倍。当水平长度大于构件截面高度的3 倍时,应进行斜切口受剪承载能力的验算。
4 当在构件上开口时,宜将切口转角做成折线或做成圆角。 5.1.2 计算构件承载力时,净截面面积A,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;
1 净面积等于全截面面积减去由钻孔、刻槽或其他因素削弱的面积;
2 荷载沿顺纹方向作用时,对于交错布置的销类紧固件,当相邻两排的紧固件在顺纹方向的间距小于 4 倍紧固件的直径时,则可认为相邻紧固件在同一截面上;
图5.1.2 剪板连接中构件
3 计算剪板连接的净面积(图
的截面净面积
5.1.2)时,净面积等于全面积减去螺
1-用于安装剪板的刻槽;
栓孔以及安装剪板的槽口的面积。剪
2—螺栓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