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.1设 计 原 则
4.1.1 本规范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法。 4.1.2 胶合木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。本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期为 50 年。
4.1.3 胶合木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 4.1.3采用。
.1.4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,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。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,按表 4.1.4 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。
4.1.5 建筑物中胶合木结构主要构件的安全等级,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。对其中部分次要构件的安全等级,可根据其重要程度适当调整,但不得低于三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