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.3 钢 材
3.3.1 胶合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宜采用 Q235 钢、Q345 钢、 Q390 钢和 Q420 钢,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碳素结构钢》GB/T 700 和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》GB/T 1591 的有关规定。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,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3.3.2 下列情况的承重构件或连接材料宜采用D 级碳素结构钢或D级、E级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;
1 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振动荷载的焊接构件或连接件; 2 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一30℃的构件或连接件。
3.3.3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、伸长率、屈服强度和硫、磷含量的合格保证,对焊接构件或连接件尚应有含碳量的合格保证。 3. 3.4 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∶
1 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碳钢焊条》 GB/T 5117 或《低合金钢焊条》GB/T 5118 的有关规定,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力学性能相适应;
2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六角头螺栓—C 级》 GB/T 5780 和《六角头螺栓》GB/T 5782 的有关规定;
3 高强度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》GB/T 1228、《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螺母》GB/T 1229、《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》GB/T 1230、《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、大六角螺母、垫圈技术条件》GB/T 1231或《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技术条件》GB/T 3633 的有关规定;
4 锚栓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《碳素结构钢》GB/T 700 中规定的 Q235 钢或《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》GB/T 1591 中规定的 Q345 钢制成;
5 钉的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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