胶合木结构构件的防火设计和防火构造除应遵守本章的规定外,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。
本章规定的设计方法适用于耐火极限不超过 2.00h 的构件防火设计。
在进行胶合木构件的防火设计和验算时,恒载和活载均应采用标准值。
胶合木构件燃烧t 小时后,有效炭化速率应根据下式计算∶
防火设计或验算燃烧后的矩形构件承载能力时,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规定进行。构件的各种强度值应采用本规范附录 B规定的强度特征值,并应乘以下列调整系数;
1 抗弯强度、抗拉强度和抗压强度调整系数应取 1.36;验算时,受弯构件稳定系数和受压构件屈曲强度调整系数应取1.22;
2 受弯和受压构件的稳定计算时,应采用燃烧后的截面尺寸,弹性模量调整系数应取 1. 05;
3 当考虑体积调整系数时,应按燃烧前的截面尺寸计算体积调整系数。
构件燃烧后(图 7.1.6)几何特征的计算公式应按表 7.1.6的规定采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