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胶合木知识

胶合木防火构造

时间:2021-07-15 07:41 点击次数:

一 当胶合木构件考虑耐火极限的要求时,其层板组坯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9 章的规定外,还应满足以下构造规定∶

1 对于耐火极限为 1.00h 的胶合木构件,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,应在受拉边减去一层中间层板,并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。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,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—层中间层板,并各增加一层表面抗拉层板。构件设计时,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。

2 对于耐火极限为1.50h 或 2.00h 的胶合木构件,当构件为非对称异等组合时,应在受拉边减去两层中间层板,并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。当构件为对称异等组合时,应在上下两边各减去两层中间层板,并各增加两层表面抗拉层板。构件设计时,按未改变层板组合的情况进行。

 二 当采用厚度为 50mm 以上的木材(锯材或胶合木)作为屋面板或楼面板时(图 7.2.2a),楼面板或屋面板端部应坐落在支座上,其防火设计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∶

1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单舌或双舌企口板连接时(图 7.2.2b),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一面曝火受弯构件进行防火设计;

2 当屋面板或楼面板采用直边拼接时,屋面板或楼面板可作为两侧部分曝火而底面完全曝火的受弯构件,可按三面曝火构件进行防火设计。此时,两侧部分曝火的炭化速率应为有效炭化速率的1/3。
锯材和胶合木楼(屋)面板示意图
三 主、次梁连接时,金属连接件可采用隐藏式连接(图 。
主、次梁之间的隐藏式连接示意图

四 金属连接件表面可采用截面厚度不小于 40mm 的木材作为连接件表面附加防火保护层(图 7.2.4)。

五 梁柱连接中,当要求连接处金属连接件不应暴露在火中时,除可采用本规范第 7.2.4 条规定的方法外,还可采用以下构造措施(图 7.2.5)∶

1 将梁柱连接处包裹在耐火极限为 1.00h 的墙体中;
2 采用截面尺寸为 40mm× 90mm 的规格材和厚度大于 15mm 的防火石膏板在梁柱连接处进行隔离。
梁柱连接件隔离式防火图或连接件附加保护层的 防火构造示意图

六 梁柱连接中,当外观设计要求构件外露,并且连接处直接暴露在火中时,可将金属连接件嵌入木构件内,固定用的螺栓孔采用木塞封堵,梁柱连接缝采用防火材料填缝(图 7.2.6)。
梁柱连接件隐藏式防火构造示意图

七 梁柱连接中,当设计对构件连接处无外观要求时,对于直接暴露在火中的连接件,应在连接件表面涂刷耐火极限为 1.00h 的防火涂料(图 7.2.7)。

八 当设计要求顶棚需满足 1.00h 耐火极限时,可采用截面尺寸为 40mm×90mm 的规格材作为衬木,并在底部铺设厚度大于15mm 的防火石膏板(图 7.2.8)。
顶棚防火构造示意图或梁柱连接件外露式防火构造示意图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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